AA-1100 范围
本规范对核设施中核安全有关的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使用的部件提出了性
能、设计、构造、验收试验和设备质量保证的最低要求。
AA-1110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要确保用于核设施中核安全有关的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的设
备在性能、设计、构造和试验等各个方面均是可以接受的。
AA-1120 适用范围
本规范仅适用一个系统的单个部件。本规范不包括任何功能性系统的设计要
求,整个系统的规模或这些系统的任何运行特性。要满足本规范中的每一项要求
由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员负责。
AA-1130 定义和术语
每卷规范均列出该卷所用的定义和术语。本卷则列出共用性的术语。
验收试验:机组、部件和零件在制造、安装、维修或改建完成以后进行的试
验,用来向使用者或业主证明此物项满足规定要求。
能动部件:在完成核安全有关功能过程期间,执行机械运动或变更状态的部
件。
空气密度:标准空气为 0.075lb/ft3
(1.201kg/m3
)。此值相应空气的压力为
29.92in.Hg(760mmHg),温度为 69.8℉(21℃),比容为 13.33ft3
/ lb(0.832 m3
/ kg)。
风量(ACFM、SCFM、ACMS、SCMS):用 CFM(立方英尺空气/分钟)表示。
ACFM 是指实际空气密度条件下的立方英尺/分钟。SCFM(标准 CFM)是指标准
空气密度条件下的立方英尺/分钟。ACMS、SCMS 相对应于实际和标准条件下的
立方米/秒。
允许变形(dall):在AA-4212 中定义的载荷条件下,每一种部件所产生的变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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