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Infant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0-03-26 发布 2011-04-01 实施GB 10765—2010
I
前 言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 Stan 72-1981(Revision 2007)Stanard for
Infant Formula and Formula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Intended for Infants中A部分,本标准与Codex
Stan 72-198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还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
素参考摄入量》。
本标准代替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I》 、 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II、 III》 、 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及其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10765-1997、GB 10766-1997 和GB 10767-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儿配方食品》;
——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765-1997;
——GB 10766-1997;
——GB 10767-1997。GB 1076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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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infant
指0~12月龄的人。
3.2 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
3.2.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
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
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3.2.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
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
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
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GB 10765—2010
2
表1(续)
项 目 要 求
组织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能量的计
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
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
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4.3.3 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4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
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表2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每100 kJ 每100 kcal
营养素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检验方法
蛋白质a
GB 10765—2010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g) 0.45 0.70 1.88 2.93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g) 0.50 0.70 2.09 2.93
GB 5009.5
脂肪b
/(g) 1.05 1.40 4.39 5.86 GB 5413.3
其中:亚油酸/(g) 0.07 0.33 0.29 1.38
α-亚麻酸/(mg) 12 N.S.
c
50 N.S.
c
GB 5413.27
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 5:1 15:1 5:1 15:1 —
碳水化合物d,e
/(g) 2.2 3.3 9.2 13.8 —
a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60%;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b
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总脂肪酸的20%;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总脂肪酸的3%;芥酸
含量<总脂肪酸的1%;总脂肪酸指C4~C24脂肪酸的总和。
c
N.S.为没有特别说明。
d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对于乳基产品,计算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时,不包括添加的低聚糖和多聚糖类
物质;乳糖百分比含量的要求不适用于豆基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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