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2-08-06发布 2013-02-01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GB 2758-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
2.1 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2 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
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啤酒
甲醛 / (mg/L) ≤ 2.0 GB/T 5009.49 GB 2758-2012
2
表 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标签
4.1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
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
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