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G B 2 7 1 4 -1 9 9 6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按照G B / T 1 . 1 -2 0 0 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包装、 标识、 贮存
及运输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 起, G B 2 7 1 4 -1 9 9 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酱菜食品工业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丁秀英、 胡克强、 冉春生、 周国成、 刘福岭、 梁进、 张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2 7 1 4 -1 9 8 1 , GB 2 7 1 4 -1 9 9 6,G B 2 7 1 4 -2 0 0 3
4 .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 B 2 7 6 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 4 8 8 1的规定。
6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贮存及运输
8 . 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 通风良 好的 场所。 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异味、 易挥发、 易腐蚀的 物品同 处贮存。
8 . 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 雨淋。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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