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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6687 — 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2011-07-05 发布 2011-09-05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GB 26687 — 201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命名原则
3.1 由单一功能 且 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 , 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 。 即 “ 复
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
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
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4.1. 2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 ,应 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 . 1. 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 各种 食品添加剂 , 应符合 GB276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
用范围。
4.1. 4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
相关标准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4.1. 6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 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制定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
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
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GB 26687 — 2011
2
4.3 有害物质控制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相关 标准中对铅 、 砷等 有害物质 的要
求 ,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 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中相应 有害物质 不得超过限
量。
例如 :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 A 、 B 和 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 , 若 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
限量值为 d ,数值以毫克每千克( mg/kg )表示,按公式( 1 )计算:
111 d a a b b c c = × + × + × ……………………………… ( 1 )
式中:
a —— 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 ,单位为 毫克每千克( mg/kg );
b —— 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 ,单位为 毫克每千克( mg/kg );
c —— 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 ,单位为 毫克每千克( mg/kg );
a 1 —— 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 % ;
b 1 —— 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 % ;
c 1 —— 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 % 。
其中, 1 1 1 100% a b c + + = 。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
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砷(以 As 计), mg/kg ≤ 2.0 GB/T 5009.76
铅 (Pb) , mg/kg ≤ 2.0 GB/T 5009.75
4.4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 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
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 商品名、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 辅料的名称 , 进入 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
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 的 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 “ 食品添加剂 ” 字样,进入 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 “ 零售 ” 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 应 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 、 说明书 , 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GB 26687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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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生产者的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可以使用外文 , 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
许可证编号。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 说明书应当清晰 、 明显 , 容易辨识 , 不得含有虚假 、 夸大内容 , 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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