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介电滤波器总规范
Filters,dielectric,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1 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介电滤波器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300 MHz--40 GHz频率范围的军用及航天电子设备中的介电滤波器(以下简称滤波器)。
1.3分类
1.3.1 型号规格
1.3.1.2最高工作温度
滤波器的最高工作温度用一个字母表示,它表示规定预期寿命的最高.亡作温度,见表1。
表1 最高工作温度及其代码
代码 |
最高工作温度 |
C B Y E |
70℃ 85℃ 100℃ 125℃ |
1.3.1.3预期寿命
滤波器的预期寿命用一个字母表示,见表2。
表2预期寿命及其代码
代码 |
最高寿命(最小值)h |
K T F M |
1000 2500 5000 10000 |
1.3.1.4实例
滤波器LJ708A---C--T表示中心频率为708MHz、A规格、最高工作温度70℃、预期寿命为2500h的介电滤波器。
2引用文件
GB 67--85半圆头螺钉
GB 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3---90普通螺纹直径与螺距系列(直径l-600mm)
GB 11449--89波导法兰盘
GB 11450--89空心金属波导
GJB150.10--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
GJB 179A--96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360A---96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681--89射频同轴连接器总规范
GJB 2712--96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计量确认体系
3要求
3.1详细规范
每个滤波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当本规范与详细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供货的滤波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3材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但是,当未指明确定的材料时,应采用那些满足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要求的材料。对任何构件材料的验收或批准,都不能视为对成品验收的保证。
3.3.1 材料替换
如果承制方希望用别的材料来替换规定的材料或构件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并包含说明所建议的替换是可行的资料。根据要求提供试验样品以证明所建议替换的适用性。在进行此种替换前,每种替换均应有鉴定机构文字批准手续。
3.3.2材料的易燃性
在可行情况下,用于制造滤波器的各种材料,应为非易燃和非易爆材料。
3.3.3腐蚀性材料
用于任何生产工艺过程的腐蚀性材料,均应消除或予以中和,以便使这种材料的使用不致造成腐蚀。在可行的情况下,用于制造滤波器的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的材料。
3.3.4粘结固化材料
用于滤波器谐振子或电路的粘结固化材料,应满足滤波器电性能、粘结牢固性和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3.3.5金属材料
用于制造滤波器的各种金属材料,应满足抗氧化、耐腐蚀、易加工和便于化学镀涂的要求,其化学成份应满足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3.4设计与结构
滤波器应按预定用途进行设计和制造,以满足其电性能、牢固性、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滤波器的设计、结构和尺寸、重量应符合规定(见3.1)。
3.4.1外壳(或腔体)
滤波器分密封和非密封两种。当滤波器需要密封时,滤波器的谐振予及其它内部元件应完全密封。外壳(或腔体)应选用满足设计要求的金属材料。
3.4.2引出端
滤波器的引出端,若采用射频同轴连接器时,应符合GJB 681规定;若采用波导和滤导法兰盘时,应符合GB 11450和GB 11449规定;若采用带线时,应保证带线与其它元器件的电连接,并具有够的机械强度;如采用微带线时,微带线的附着力、可焊性和
耐焊接热应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若采用插针(脚)时,插针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镀有含锡量为40%--75%的焊料,其可焊性应符合3.6要求,插针(脚)的位置和排列应符合规定(见3.1)。
3.4.3谐振子
根据工作模式和频率,可采用圆柱形、矩形和同轴形等多种结构形式的谐振子。
3.4.4螺纹零件
所有螺纹零件应符合GB 193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4.4.1螺纹装配的锁定
所有螺纹装配应当在振动情况下不会出现松动。当可行时,在所有螺母下面应配置青铜或不锈钢开口锁紧垫圈.如果螺纹与塑料件相配合,则应在塑料件中压入螺纹金属嵌装件。
3.4.4.2螺钉
螺钉应符合GB 67的有关规定。
3.4.5内引线
滤波器的内引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按适当的电连接方式把内部元件与引出端或外壳连接起来。
3.4.6外观
滤波器的外表面应整洁,无毛刺、镀涂层无脱落、划痕、锈斑和被腐蚀现象,以及无影响电性能的其它外观缺陷,其具体要求应符合规定(见3.1)。
3.5引出端强度(适用时)
滤波器按4.7.2规定试验后,引出端应无松动或断裂,且应无其它机械损伤发生。
3.6可焊性(适用时)
滤波器按4.7.3规定试验后,引出端至少应有95%的面积覆盖一层新的焊料镀层,剩下的5%的表面只允许呈现出小的针孔袱或空白点,并且,这些小的针孔或空白点不应集中在某一区域。
3.7耐焊接热(适用时)
滤波器按4.7.4规定试验后,引出端应无明显松动和机械损伤。
3.8密封(适用时)
滤波器按4.7.5规定试验时,应无连续气泡逸出。
3.9介质耐电压
滤波器按4.7.6规定试验时,应无击穿、飞弧、绝缘破坏或明显的机械损伤。
3.10低气压(设计工作于3 000m以上的滤波器)
滤波器按4.7.7规定试验时,应无绝缘破坏、飞弧或无足以引起滤波器失效的任何性能的降低。
3.11绝缘电阻
滤波器按4.7.8规定试验时,各绝缘引出端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见3.1)。
3.12电性能
滤波器的电性能参数见表3,并应符合规定(见3.1):
滤波器按4.7.9规定测量,其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表3 电性能
序 号 |
参数名称 |
单位 |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中心频率 通带宽度 插入衰耗 通带波动 电压驻波比 矩形系数 群时延 阻带宽度 阻带衰耗 功率容量 |
MHz MHz dB dB
ns,ps MHz dB mW,W |
3.13极限温度稳定性
滤波器应按4.7.10规定进行试验,介质耐电压应符合3.9的规定,其它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4高温寿命
滤波器按4.7.11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明显脱皮、锈蚀或其它物理损伤,外壳应无裂纹和凸胀等。介质耐电压应符合3.9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3.11规定,其它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5振动
滤波器按4.7.12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明显脱皮、无裂纹和其它物理损伤。外壳应无裂纹和凸胀等.其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6冲击(规定脉冲)
滤波器按4.7.13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明显脱皮、无裂纹和其它物理损伤。外壳应无裂纹和凸胀等。其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7温度冲击
滤波器按4.7.14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明显脱皮、无裂纹和其它物理损伤。外壳应无裂纹和凸胀等物理损伤。介质耐电压应符合3.9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3.11规定,其它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8耐湿
滤波器按4.7.15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明显脱皮、无裂纹和其它物理损伤,外壳应无锈蚀。介质耐电压应符合3.9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3.11规定,其它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19盐雾(适用时)
滤波器按4.7.16规定试验后,其镀涂层应无老化损伤,金属零件无腐蚀,标志应清晰,并无其它物理损伤。
3.20稳态加速度(适用时)
滤波器按4.7.17规定试验后,应无物理损伤,其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
3.21 耐溶剂性(适用时)
滤波器按4.7.18规定试验后,应无物理损伤,标志应清晰。其镀涂层或表面处理层不应软化、脱皮或出现其它老化损伤。
3.22霉菌(适用时)
所有表面材料,对于霉菌生长来说,都应是非培养基材料,或者,这些材料都应是已经过适当处理的材料,以延缓霉菌的生长过程,承制方应保证所有表面材料都具有防霉的能力(见4.7.19),或按4.7.19规定进行试验,其材料外表面应无霉菌生长物。
3.23标志
滤波器应标明型号规格、商标、生产日期、引出端识别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
当滤波器外形尺寸太小无法标志所有内容时,可简化标志内容(见3.1),但必须在包装盒上作完整标志。
3.24加工质量
滤波器应采用能保证质量一致的方法进行加工,应无影响寿命或使用及外观的其它缺陷。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非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1.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符合检验要求的、具有足够准确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测量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同时,应建立和维持符合规定的计量校准系统,计量校准系统应按GJB2712执行,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度。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材料检验(见4.4条);
b. 鉴定检验(见4.5条);
c. 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6条)。
4.3检验条件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应在GJB 360A的4.1.1所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进行。
4.4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由验证数据所支持的证明书组成,以证明用于制造滤波器的材料在制造前符合3.1和3.3的要求。
4.5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或设施上进行,所甩的样品应采用正常生产使用的设备和加工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
4.5.1样品数
经受鉴定检验的滤波器样品数应按表4的规定。每种型号的滤波器应分别提交8只,如不需要进行霉菌试验时,只提交6只。
4.5.2检验程序
样品应经受表4的检验,并按所示顺序进行。所有样品都应经受l组检验,然后将样品按表4规定分到2、3、4组,并分别经受各组的检验。
4.5.3失效
鉴定检验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合格品时,应拒绝给予鉴定批准。
4.5.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每隔12个月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质量一致性检验报告,该报告摘要应在每1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以作为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依据。
保持鉴定合格资格应按12个月周期内已鉴定产品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为判据:
a. 承制方未更改过原鉴定合格产品的设计;
b. 已进行的A组逐批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至少应表明合格批数,不合格批数和不合格所在的组。所有返修批的试验结果应加以标志并说明原因。
c. 已进行的C组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应包括失效数量和失效模式。该摘要应包括在12个月内所完成的全部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如果试验结果摘要表明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朱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将导致产品从鉴定合格产品目录中被撤消。
在每1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60天内如未能提交报告,则可能丧失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除定期提交检验数据外,在12个月周期内的任何时间,一旦检验数据表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鉴定合格产品失效时,承制方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
如果在报告周期内未生产,应提交一份报告以证明承制方仍具有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需的能力和设施,如果在相继两个报告周期内仍未生产,根据鉴定机构的决定,可要求承制方提交产品按鉴定检验要求进行试验,并说明未生产的原因。
表4鉴定检验
检验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被试样品数 |
l组 外观和机构检验1) 引出端强度(适用时) 可焊性(适用时) 耐焊接热(适用时) 密封(适用时) 介质耐电压 低气压(适用时) 绝缘电阻 电性能 极限温度稳定性 2组 高温寿命 3组 振动 冲击(规定脉冲) 温度冲击 耐湿2) 盐雾(适用时) 稳态加速度(适用时) 耐溶剂性(适用时) 4组 霉菌(适用时)3) |
3.1 3.3 3.4 3.23 3.2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7.10
4.7.11
4.7.12 4.7,13 4.7.14 4:7.15 4,7.16 4.7.17 4.7.18
4.7.19 |
8(含霉菌试验的2个样品)
2
4
4只中抽2只 2
|
注:1)非破坏性试验;
2)有盐雾试验规定时,4只样品应分成数量相等的两组,一个组进行耐湿试验,另一个组进行盐雾试验。按上述方式完成这些检验后,每个组都应单独提交试验资料。
3)如承制方提供所有表面材料都足耐霉菌的证明,就可以不进行此项试验。
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逐批检验
产品的逐批检验应由A组检验组成。逐批检验即为产品交货检验。
4.6.1.1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在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并同时提交检验的相同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
4.6.1.2 A组检验
A组检验应由表5规定的检验项目组成,并按所示顺序进行。
表5 A组检验
检验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AQL | |
严重不合格品 |
轻不合格品 | |||
A1分组 外观和机构检验
密封(适用时)1) 介质耐电压 绝缘电阻 A2分组 电性能 |
3.1, 3.3, 3.4 3.23, 3.24 3.8 3.9 3.11
3.12 |
4.7.1
4.7.5 4.7.6 4.7.8
4.7.9 |
1.0
1.0
1.0
|
4.0
0
|
注:1)显示出有泄漏迹象的任何滤波器准予进行补救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处理方法是适当的,并且该批的其余滤波器也均已进行了同样的处理的话。
4.6.1.2.1抽样方案
AI分组抽样方案按GJB 179A中一般检验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A2分组抽样方案按GJB 179A中特殊检查水平S--3,A1分组和A2分组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5规定。严重不合格品和轻不合格品定义见GJB 179A。
4.6.1.2.2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并重新提交进行复验。重新提交批应采用一次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并清楚地标明为重新提交批。如果重新提交批检验不合格时,则A组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不得再次提交检验。
4.6.1.2.3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被接收,则已通过A组检验并仍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的产品可按合同或订单交货。但在检验期间有变形或其他损坏的产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6.2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由C组检验组成。已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不戍推迟剑周期检验得出结果后交货。如果C组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麻按4.6.2.1.4处理。
4.6.2.1 C组检验
C组检验应由表6规定检验组成,并按所示顺序进行。C组检验应在已通过A组检验的各检验批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表6 C组检验
检验项 目 |
要求章条号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被试样品数 |
允许不合格品数 |
C1分组(每6个月) 密封(适用时) 极限温度稳定性 振动 冲击(规定脉冲) 耐湿 稳态加速度 C2分组(每6个月) 引出端强度(适用时) 耐焊接热(适用时) 低气压(适用时) 温度冲击 C3分组(每12个月) 可焊胜(适用时) 高温寿命 |
3.8 3.13 3.15 3.16 3.18 3.20
3.5 3.7 3.10 3.17
3.6 3.14 |
4.7.5 4.7.10 4.7.12 4,7.13 4.7.15 4.7.16
4.7.2 4.7.4 4.7.7 4.7.14
4.7.3 4.7.11 |
4
4
2
|
0
O
O
|
4.6.2.1.1抽样方案
每6个月从生产中抽取Cl和C2分组样品,每12个月抽取C3分组样品。样品应按型号抽取。
4.6.2.1.2失效
如果一个或多个样品不合格,则C组检验失效。
4.6.2.1.3样品的处理
已经受过C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6.2.1.4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能通过C组检验,承制方应向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失效情况,并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而且认为适当时,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在基本相同的条件制造的,以及认为经受相同失效的、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在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暂停产品的验收和交货。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对追加的样品重新进行C组检验(由鉴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或进行原来样品失效项目的检验。)同时,可以重新开始A组橙齄,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前,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交货。若复验仍然不合格,则应将有关失效的资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4.7检验方法
4.7.1 外观和机械检查
应按3.1、3.3、3.4、3.23和3.24规定对滤波器进行检验,以证明其材料、设计、结构、标志及加工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4.7.2引出端强度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11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试验条件:A;
b.施加的力:2.5、S、10、25N(见3.1)。
4.7.3可焊性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08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每个滤波器的被试引出端数目:按规定(见3.1);
b. 引出端的特殊准备:按规定(见3.1);
c.是否使用挡板:按规定(见3.1)。
4.7.4耐焊接热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10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试验等级:B;
b. 不进行试验的引出端:按规定(见3.1);
c.浸渍深度:距离根部1.5 mm;
d. 恢复时间:不小于30 min
e. 试验前、后的检查:见3.7;
f. 内部检查方法:不适用。
4.7.5密封
应按GJB 360A中方法112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试验条件B。
4.7.6介质耐电压
应按GJB 360A中方法301和下透规定进行试验:
a. 试验电压大小:按规定(见3.1);
b. 试验电压性质:直流;
c. 试验电压持续时间:60s;
d. 试验电压施加位置:按规定(见3.1)。
4.7.7低气压
应按GJB 360A中方法105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安装方法:按正常安装位置固定;
b. 试验条件:按规定(见3.1);
c. 中间测试:按规定(见3.1);
d. 最后测量:按规定(见3.1)。
4.7.8绝缘电阻
应按GJB 360A中方法302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试验条件:A;
b. 测量位置:引出端和固定位置或引出端和外壳间。
4.7.9电性能
滤波器的电性能应在规定的工作频率、功率容量和环境条件下进行测量。测量仪器和设备应按4.7.9.1和4.7.9.2的要求。
4.7.9.1测量仪器、设备
滤波器的幅频特性用标量网络分析仪测量,相频特性用矢量网络分析仪测量,也可用同等功能或更高测量准确度的其它仪器代替。其具体要求如下:
a. 仪器的测量范围应大于被测滤波器的工作频率范围;
b. 应具有足够的频率稳定度和频率准确度,以保证滤波器具有准确的中心频率等;
c. 应具有足够的频谱纯度,能本征地反映被测滤波器的幅频特性和相频特性;
d. 输出功率电平应有高的灵敏度和分辨力,以满足被测滤波器电性能要求;
e. 仪器(包括检波器)的动态范围应尽量大(如50 dB,80 dB,100 dB),一般应高于被测滤波器所要求幅频特性指标20 dB左右;
f. 矢量网络分析仪应有高的相位和群时延的分辨力,其相位准确度为0.10,群时延分辨率为10ps。
4.7,9.2测试架(盒)
当被测滤波器的输入输出端是带线、微带线和插针结构时,需要将被测滤波器预先固定在专用的测试架(盒)上,测试架(盒)应与滤波器的外壳(或腔体)接触牢固,测试架(盒)的输入、输出电路应与滤波器的输入、输出端稳定、可靠、正确地实现电
连接。测试架(盒)具有微波衰耗,应使其减至最小。测试架的驻波比和插入衰耗应预先严格校准。
4.7.9.3测量方框图
测量方框图如图1所示,也可按其它等效的测量方框图进行测量。
图1 电性能测量方框图
4.7.9.4测量方法
按图1,将滤波器接入标(矢)量网络分析仪的1、2端口。按仪器操作程序,在仪器上显示滤波器的幅频响应曲线,从该曲线上直接读出滤波器的中心频率、通带(或阻带)宽度、通带波动、插入衰耗、阻带衰耗、反射衰耗和矩形系数等。
滤波器的电压驻波比和群时延可从矢量网络分析仪所显示的频响曲线上直接读出。
4.7.10极限温度稳定懂
滤波器应在规定的极限工作温度(见3.1)下至少保持表7规定的时间,并分别在负极限工作温度和正极限工作温度下测量电性能。最后在室温下恢复4±2 h后,按4.7.4规定进行介质耐电压试验。
表7极限温度下的保持时间
滤波器重量kg |
保持时间(最小值)h |
≤0.225 >0.225 |
1 2 |
应按GJB 360A中方法108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测量温度时,离开样品的距离:15 cm;
b. 试验温度:按GJB 360A中表108--1选取;
c. 工作状态:按规定(见3.1);
d. 试验时间:
C——适用于预期寿命为K的滤波器;
D——适用于预规寿命为T的滤波器;
E——适用于预期寿命为P的滤波器;
F——适用于预期寿命为M的滤波器;
e. 最后测量和检验:试验后,滤波器从试验箱内取出恢复到室温后,按3.14规定。
4.7.12振动
4.7.12.1低频振动
应按GJB 360A中201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振动前的试验和测量:不采用;
b. 固定方法:按正常安装方法刚性地固定滤波器;
c. 扫频形式:b;
d. 电负载:按规定(见3.1);
e.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15规定。
4.7.12.2高频振动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04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固定方法:按4.7.12.1b;
b. 试验条件:A或B,按规定(见3.1);
c. 电负载:按规定(见3.1);
d.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15规定。
4.7.13冲击(规定脉冲)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13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固定方法:按4.7.12.1b;
b. 试验条件:B或(:或I(见3.1);
c.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16规定。
4.7.14温度冲击
应按GJB 360A中方法107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试验条件:A.但步骤3应在该类别的最高工作温度下进行;
b.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17规定。
4.7.15耐湿
应按GJB360A中方法106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预处理:不采用;
b. 初始测量:不采用;
c. 极化电压:不采用;
d. 负载电压:不采用;
e. 最后测量和检验:试验后,从潮湿箱中取出滤波器,在4.3规定的检验条件下恢复24 h后,按3.18规定。
4.7.16盐雾
应按GJB 360A中方法101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专用固定件:按规定(见3.1);
b. 试验等级:按详细规范规定(见3.1);
c.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19规定。
4.7.17稳态加速度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12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专用固定件:按规定(见3.1);
b. 电负载:按规定(见3.1);
c. 试验条件:A或B或℃,按规定(见3.1);
d. 最后测量和检验:按3.20规定。
4.7.18耐溶剂性
应按GJB 360A中方法210和下述规定进行试验;
a. 刷拭滤波器标志;
b. 最后检验:按3.21规定。
4.7.19霉菌
应按GJB 150.10规定进行试验,应检查滤波器有无霉菌生成物
5交货准备
5.1包装
滤波器应装在包装盒内。每盒内只能装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并附有合格证。
包装盒应贴上盖有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印章的封条或标签,其上应标明:
a. 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c. 中心频率;
d. 滤波器数量;
e. 包装日期;
f. 包装人员姓名或代号;
g. 详细规范号。
5.2装箱
装有滤波器的包装盒应装入干燥包装箱内,箱内壁应衬有防潮材料,箱内空隙处用包装材料填塞,箱盖下应放有装箱单,其上应标明:
a. 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c. 滤波器盒数和滤波器总数;
d. 装箱人员姓名或代号;
e. 装箱日期;
f. 质量检验部门印章。
装有滤波器的包装箱重量应不超过20 kg,每个包装箱的表面应按GB 191的规定标明“防潮”、“轻放”等字样或图样。
5.3运输
装有滤波器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运输中应避免雨雪的直接淋袭和机械损伤。
5.4贮存
滤波器应贮存在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环境无酸性、碱性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库房中。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所规定的滤波器预定用于规定的频率范围、规定的功率容量和使用环境条件下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导航、遥控遥测、雷达、电子对抗等系统和设备中。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应规定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b. 适用的详细规范名称、编号和日期以及完整的型号规格(见3.1);
c. 包装和装箱的特殊要求;
d. 专用标志,如果要求时(见3.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第九研究所和国营第九九九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克文吴坚强赵华德邓鹤松刘剑。
计划项目代号:B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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