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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T 10297 91 LCR测量仪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行业标准

LCR测量仪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of LCR

    measuring Instrume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LCR测量仪(以下简称仪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检验规则等要求,是产品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共同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用伏安法和电桥法测量LCR或LC的数字式或指针式仪器及其附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非伏安法和非电桥法的仪器和只测单参量的仪器.

2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实施应同时遵循下列标准,

  GB 4457~4460    机械制图.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02    单项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GB 3047.1    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B 3047.6    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

  GB 6592    电子测量仪器误差的一般规定

  GB 6593   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SJ 946    电子测量仪器电气、机械结构基本要求

  GB 11463    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GB 11465    电子测量仪器热分布图

  GB 6587.1    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

  GB 6587.2    电子测量仪器温度试验   

  GB 6587.3    电子测量仪器湿度试验

  GB 6587.4     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

  GB 6587.5    电子测量仪器冲击试验

  GB 6587.6    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

  GB 6587.7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

  GB 6587.8    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

  GB 4793    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

  SJ 2259    电子测量仪器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

  GB 5465.1~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 6833.1~6833.10  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

  GBN 249. 1~249.2    可程控测量仪器的一种接口系统(拜特串行、比特并行制式)

  SJ/T I0298    LCR测量仪测试方法

3术语

3.1  LCR测量仪

    具有测量电感量、电容量和电阻值的功能的仪器。

3.2 LCR自动测量仪

    通过仪器内部的微处理器或逻辑部件,在预置若干测试条件后,接上被测元件,能自行完成包括量程转换在内的全都测量过程的仪器.

3.3精密仪器

    指主要量程主参量固有误差小于或等于0.05%的仪器.

3.4分辨力

    a.  在数字式仪器中,指能使读数识别的最小的被测件的变动量.

或大于指针波动幅度2倍的被测件的变动量.

3.5主参量和副参量

    主参量是指仪器测量的主要对象,如LCR等.其他参量如;品质因素Q,损耗因素D等称为副参量.

3.6残量

    是指反映在测试端上的仪器本身所固有的电容量、电感量和电阻值.

3.7主要量程、基本量程和扩展量程

3.7.1主要量程

    指在多量程仪器中误差最小的部分量程.

3.7.2基本量程

    指有误差极限要求的全部量程(含主要量程).

3.7.3扩展量程

    指在基本量程以外,仪器仍能进行测量的量程.

3.8测量时间

    自动测量仪在连续测量时,两次启动之间所需的时间.

3.9三端、四端、四端对及五端测量

3.9.1三端测量   

    测量高阻抗元件时,为消除被测件两端对地杂散导纳的影响而增加一个保护端的测量方法.

3.9.2四端测量

    测量低阻抗元件时,为消除引线阻抗和接触电阻的影响,将测试部分为一对电流端和一对电压端,以便分别输入和输出测试信号的测量方法.

3.9.3四端对测量

    在四端测量的基础上,端口采用同轴接口以消除引线间的电磁场,减小高频测量误差的测量方法。

3.9.4五湍测量

    在四端测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保护端,即可测量低阻抗,又可测量高阻抗的测量方法,

3.10预热时间

    仪器从接通电源至达到热平衡后,能够稳定测试并达到误差要求所需的时间.

3.11  连续工作时间

  仪器能不间断地连续稳定正常工作的时间.

4产品分类

4.1品种分类

    按功能分;分选仪、测量仪.

    按误差分:一般、精密。

    按测量方式分;手动、自动.

    也可按频率或其他方式分。

4.2结构分类

    可分为台式、便携式、装架式等。

4.3电源分类

    可分为直流、交流、交直流。

5技术要求

5总的要求

5.1.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结合产品的具体性能特性,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1.2仅有偏差测量功能的仪器,在产品名称上应标明“分选仪”字样.

5.1.3对于自动测量仪,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出几种测量方式(如单次、连续和平均测量等),还应给出被测参量的模式(等效串联或并联).

5.2外观与结构要求

5.2.1仪器应无锈蚀、裂纹、涂覆层剥落等损伤;文字和标志应清晰;控制机构应灵活;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变形I灌注物应无溢出.

5.2.2仪器皮带有相应的测试夹具和测试电缆等,并应根据仪器的具体情况(三端、四端、四端对或五端测量),在产品标准中对夹具提出技术要求。

5.2.3仪器应带有测量接地端子,并按GB 5465.1~2的规定,在面板上做出明确标志。

5.2.4内含微处理器的自动测量仪,一般应具有符合GBN 249.1~2要求的GPIB接口,接口电路和插座可以装在仪器上,也可以作为整件供用户选购.

5.3环境要求

    在产品标准中,应标明仪器所属的环境组别,并应符合GB 6587.1的规定。

5.4基本安全要求

    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仪器所属的安全类别,并应符合GB 6587.7的规定.

5.5预热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

    产品标准中,应给出预热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

5.6直流偏置

    仪器一般应具有内附或外接直流偏置电源.在产品标准中,应给出内附偏置电源的主要工作特性,具有可接外部偏置电源端子的仪器,应在接线端子处标明允许的最高电压(电流)值.

5.7测试信号

5.7.1测试信号频率

5.7.1.1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仪器的测试频率及其误差.

5.7.1.2少于或等于10个频率点的固定巅率的仪器,应优先采用以下频率:100Hz、l、10、100kHz、1,10MHz.

5.7.1.3 10个频率点以上的多频仪器可按1、2、4序列递增或分段等间距,设置测试频率,也可采用有规律可循的其他方法设置.

5.7.1.4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特殊需要的频率,如:120、800Hz…等.

5.7.2测试信号波形

    在产品标准中,可给出信号波形(正弦波)的失真度要求.

5.7.3测试信号电压

    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测试的信号电压,一般应不大于5Vrim对于精密仪器应规定误差.

5.8测量时间

    在自动测量仪的产品标准中,应规定测量时间.

5.9测量范圈

5.9.1  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仪器的测量范围,多量程的仪器,应分别规定各量程的测量范围.

5.9.2多量程手动仪器中的量程覆盖系数,应不小于量程误差(取其大者)的2倍.

5.10误差

5.10.1仪器的误差应按GB 6592的要求给出.

5.10.2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工作误差或固有误差和变动量。

5.10.3精密仪器应给出固有误差和主要影响量引起的变动量,变动量可以在影响量的某些特定值下给出,也可以用影响量的函数形式给出.

5.10.4仪器的误差极限数列为:K﹒10n

    其中n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K为l、2(2.5)、5.

5.11分辨力

    在产品标准中一般应规定仪器的分辨力.

5.12残量

    在产品标准中一般应规定仪器的残量,精密仪器必须规定残量.

5.13尺寸

    应按GB 3047.6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机箱尺寸,或给出最大外形尺寸.

5.14质量

    产品标准中,应规定整机质量,必要时可给出附件的质量.

5.15使用电源

    应符合GB 6587.8的有关规定,在产品标准中给出电源种类、电源的电压与频率及其允许偏差和仪器的功率消耗.

5.16电源线与电源连接器

    仪器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单相三芯不可重接电源线,按电网端的插头型式,应符合GB1002的要求.

5.17可靠性要求

5.17-1  按照GB 11463的规定,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仪器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值.

5.17.2可靠性试验的阶段期分应按表l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特性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表2的规定,

表1  可靠性试验阶段划分

    试验种类

    抽样数量

    试验阶级

    可靠性摸底试验

    不少于2台

    设计定型时

    可靠性鉴定试验

    不少于5台

    生产定型时

    可靠性交收试验

    按GB 11463规定

    第一批批量及产品标准规定

 

5.18安全要求

    实验室样机阶段应按GB 4793的规定进行安全试验;设计定型阶段应进行验证试验.

5.19电磁兼容性要求

    仪器应符合GB 6587.1及GB 6833.1~10的有关规定.

5. 20热分布要求

    仪器应符合GB 6587.1及GB 11465规定.

5. 21  设计余量与模拟误用要求

    仪器应符合GB 6587.1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可维修性要求

  仪器应符合GB 6587.1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总的试验要求和原则

6.1.1在进行环境试验时,其试验顺序及方法均应按GB 6587.1~6的规定进行。

6.1.2仪器在进行性能特性检验时,应保持仪器处于完整状态,在不打开机箱的情况下进行.

6.1.3试验时的环境条件,除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外,一般应按GB 6587.1中的规定,在基准工作条件下进行。

6.2试验分组

    A组——主要性能特性的试验(包括外观及安全)。

    B组——非主要性能特性的试验。

    C组——环境试验(包括气候与机械).

    D组——特殊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性等).

    E组——一次性试验(可维修性、热分布、设计余量与模拟误用等).

    F组——可靠性试验.

6.3分组试验程序 


 

    分组试验程序接下列规定进行,检验项目见表2、表3.

6.3.1 A组试验

    应按照A组检验性能特性的项目与要求,逐台进行检验。

6.3.2B组试验 

    从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要求抽取样机,再按照B组检验性能特性的项目与要求进行检验。

6.3.3C组试验

    从B组检验合格批量中,按照要求抽取样机,进行各个项目的试验。

6.3-3.1温度试验

    a. 应按照GB 6587.2中有关规定进行温度试验。

    b.在完成极限条件下限温度试验的特性检验后,对定型试验样机,还应将电源电压降至198V,电源频率降至47.5Hz,进行“电源电压与领率”项目的组合特性试验.

    c.在完成极限条件上限温度试验的特性检验后,对定型试验样机,还应将电源电压升至242V,电源频率升至52.5Hz,进行“电源电压与频率”项目的组合特性试验.

6.3.3.2湿度试验

    应按GB 6587.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湿度试验。

6.3.3.3振动试验

    应按GB 6587.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振动试验。

6.3.3.4冲击试验

    应按GB 6587.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冲击试验。

6.3.3.5运输试验   

    应按GB 6587.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试验.

6.3.4D组试验

    按GB 6587.1和GB 6833.1~10中的要求进行.

6.3.5E组试验

    按GB 6587.1的要求,进行以下试验。可维修性试验、热分布试验、设计余量与模拟误用试验.

6.3.6F组试验

    按GB 11463的规定,确定一个可更换定时截尾可靠性试验方案,进行可靠性试验。

6.4测试设备

    产品标准中应提供性能特性测试时所需的设备清单.

6.5试验报告

    产品试验结束后,应写出试验报告.

7检验规则

    应按照GB 6593的有关规定执行.

7.1检验分类

7.1.1鉴定检验

    通常分为设计定型鉴定检验和生产定型鉴定检验,按表2要求的项目及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7.1.2质量一致性检验

    按表3要求的项目及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成批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检验.

7.2检验项目

    根据表2、表3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对表中未规定必检和未包括的项目,也可在产品标准中按需要予以增加.

7.3抽样方法与数量

    试验样机的抽样方法与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试验样机的抽样数量与要求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数  量

抽样要求

数  量

抽样要求

A

全  数

全致逐台

全  效

全数逐台

 

B

 

 

5台

 

 

随机抽取

 

按GB 6593的要求

 

AQL≤6.5.S一3抽取

 

在A组合格品中

 

 

C

 

 

2台

 

 

在B组合格品中

 

按GB 6593的要求

 

AQL≤25,S--1抽取

 

在B组合格品中

 

D

Z台

在A、B组合格晶中

≥2台

在A、B组合格品中

E

l台

在A.B组合格品中

1台

在A、B组合格品中

F

 

按C-B 11463的要

求确定

在A、B组合格品中

 

按GB 11463的要求确

在A、B组合格品中

 

 

7.4质量检验

    产品的质量检验,必须在质量部门的组织下进行.

7.4.1性能特性的测试方法

    产品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应按SJ/T 10298的规定。

7.4.2误差极限的检验

    检验误差极限所用的检验设备均应符合GB 6592的规定.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应符合SJ 946的规定.

8.1.2产品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志以下内容:

    a.  制造厂的名称、商标;

    b.  产品的名称、型号;

    c.  装箱年月;

    d.  毛重;

    e.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

    f.其他符合GB 191的有关包装储运的指示标志。

8.2包装

    应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特殊要求可按协议执行.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小心轻放,严禁淋雨、强烈日照,并避免倒置和侧放.

8.4贮存

8,4.1对仓库的要求

存放产品的仓库应保持干燥,应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无强电磁场作用和日光照射、对尚未包装的产品不应迭放或紧靠地面、四壁和屋顶,存放的环境条件为:   

温度:O~40℃

    湿度:不高于80%

8.4.2贮存期限

    仪器贮存期限超过一年时,一般应从包装箱中取出,通电复检合格后再放到仓库中.

9随机文件和备附件

9.1随机文件

    出厂产品必须具备说明书和装箱单,其编耐要求应符合SJ 2259的规定.

9.2备附件

    随产品出厂的附件、备件及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均应详细列于说明书和装箱单内,供用户验收、清点。

10保修期

    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凡用户遵守运输、贮存和使用规则,而质量低于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制造厂应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天津市第二电子仪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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